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宜昌拓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宜昌拓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薪酬制度)及《宜昌拓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员工必须共同遵守与维护。
第三条 员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和事项,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公司考核与管理。
第二章 人事制度
第一条 入职条件及流程:
1.自我评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自我评价具备从事公司相关业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3.详尽了解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薪酬制度及业务规范,对所有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对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
4.书面提交《入职申请表》及证据资料,并承诺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和事项,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公司的考核与管理。
5.经副总经理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
6.副总经理及主管业务经理从是否具有公司业务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是否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业务方面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公司业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7.公司判断具有专业能力的与公司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公司判断不完全具有专业能力的,根据申请人自愿可与公司签订《实习合同》。
8. 公司原正式员工无需重新进行专业能力判断和试用期,提交《入职申请表》及证据资料后经副总经理审核后即可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第三条 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规定:
1.记账会计岗位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兼任管理岗位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外,不支付任何补偿。
(1)自入职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2)年度累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范达5项次的;
(3)全日制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
(4)合同期内,从业资格(资质)失效的、员工主动离职的;
(5)因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包括账务混乱)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严重违返公司制度的。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员工必须按管理制度与业务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业务交接;未办理交接前,必须正常办理所经手的业务,不得离职。
4.员工所办理的业务和事项,解除劳动关系后仍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与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5.非全日制员工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员工自行申报。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一条 员工必须自觉参加与业务有关继续教育,费用公司承担。
第二条 公司适时传递新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员工必须及时学习,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第三条 主管业务经理每月安排不少于1次集中业务学习,员工不得缺席。
第四条 员工在学习和工作中遇到难题,应主动向相关部门请教、查阅相关资料或向主管业务经理请求解答。
第五条 主管业务经理对员工倾向性业务难题,应组织集中培训。
第六条 公司不定期组织与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及公司制度有关内容的考试,并按成绩实行奖惩。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工作时间严禁在办公室闲谈、网聊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条 工作时间严禁在办公室打电话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严禁在办公室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第四条 按公司规定时间作息。不得迟到和早退;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及客户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月请假4天内不扣发工资。未履行请假手续脱岗的视同旷工。
第五条 上下班及工作期间加强安全防范,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因员工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员工应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人身伤害的,因公司已履行工伤保险义务,故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与客户签订协议约定范围开展服务,不得超范围服务,更不得为未与公司签定协议的对象提供服务,否则属员工个人行为,由员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服从工作安排。公司安排工作或调整服务对象,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主动在外联系的客户,在能力范围内,联系人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员工除按协议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在客户索取任何财物。
第九条 员工无论在职、离职,都必须保守工作期间知悉公司及客户的财务信息、各种商业秘密、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公司、客户影响或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请求业务解答及处理、反映情况及问题、申请调整岗位(包括更换服务客户)及解除劳动关系等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并按书面答(回)复办理,否则属员工个人行为,由员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爱护公司财物,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公司财物遗失损毁(包括损坏)的员工应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离职或春节假期必须将所经管的属公司及客户财物点交副经理,包括办公室钥匙、公司发放的U盘、税务及银行加密锁等,否则出现意外情况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印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如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印章管理人员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盖章前认真审核,没有权限人的签字,不得盖章。
第三条 盖章后出现意外情况造成的后果,有权限人签字的由权限人承担责任,无权限人签字的由印章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盖章涉及有公司留存联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留存交公司集中保存。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保管银行留存印签私章。
第六条 副总经理保管行政公章、负责公司应留存的所有资料。
第七条 会计保管财务公章,网银审核加密锁, 负责票据的监管。
第八条 出纳保管发票专用章、网银录入加密锁;负责票据的领用、核销、开具和保管。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一条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成本核算采用移动平均法。
第二条 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各负其责,各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办理业务,承担责任;分管财务经理负责公司收支、财务报表及税务报表审核;会计负责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及票据监管;出纳负责资金收付及票据管理(包括领用、开具、核销及保管)。
第三条 收入管理
1. 收入统一进入公司账户,特殊情况确需转入个人账户的,事先必须经分管财务经理同意,并在收到款项7日内转入公司账户。
2. 日常业务收入由业务员按合同约定结算收款。
3. 合作业务逐笔登记,每季度末28日与合作商对账结算开票,次月7日前收款完毕。
第四条 支出管理
1. 支出严格按照程序报销,附件不全的不得报销。
2. 发票、明细清单及经手人签字齐全后,会计审核,分管财务经理审批后付款。
3. 分散零星支出一事一结。
4. 签单支出,每季度末28日结算收取票据,次月7日后付款。
5. 工资、社保及公积金每月10-15日划款。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办公用品及服务耗材购买,由分管财务经理安排,会计购买。
第六条 进餐费用分开核算。接待客户或合作商的记入业务招待费;员工工作进餐记入福利费。
第七条 接待进餐人平标准不得超过60元(不含酒水),接待费超出标准部分从经办人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 业务出差由分管经理安排;县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由总经理安排后方可参加。
第九条 差旅费、参加会议及培训学习费用报销项目及标准如下:
1.往返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乘坐高档交通工具和租用交通工具。
2.住宿费实行上限控制,凭发票报销。控制标准:乡镇60元/天,县级(含县级市)城市180元/天,市级城市280元/天,省级城市350元/天。
3.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实行定补:乡镇30元/天,县级(含县级市)城市60元/天,市级城市120元/天,省级城市150元/天。
4.会议费、培训费按总经理事先确定的比例凭据报销。
第十条 员工薪酬按照薪酬制度的规定结算发放。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如可供分配的利润大于2万元,按20%计提盈余公积, 按30%计提业务风险金,按50%分配投资者利润;如可供分配的利润小于2万元,不分配。
第七章 考核制度
第一条 考核依据为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与业务规范、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书。
第二条 副总经理负责对员工执行管理制度与业务规范、履行客户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主管业务经理负责对员工办理的代理记账业务按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和纠正。
第四条 副总经理一月一考核;主管业务经理对每个记账会计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考核。
第五条 副总经理及主管业务经理在考核、审查员工办理的业务时和事项时,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考核表中披露或专题书面报告,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员工每月7日下班前提交上月《月考核表》及资料,法定节假日顺延。业务处理进度考核至考核月份上月末,收款考核月份分别为4、7、10、12月。
第七条 副总经理每月将审核后的月考核表向监事报备后发放。
第八条 监事不定期对公司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有权提出奖惩及整改建议,经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员工无论在职、离职都应对所办理的业务和事项,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与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条 独立完成业务,办理人员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主管业务经理承担主管责任。
第三条 审核完成业务,被审核人和审核人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全部责任,主管业务经理承担主管责任。
第四条 公司内部奖惩:
1.违反规定管理制度与业务规范、违背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每项次扣工资100元。
2.公司组织考试,成绩在平均分数以上的奖工资100元; 年度累计两次及以上倒数第一名且成绩在90分以下的每次扣工资200元。
3.月请假4天以上的,扣发请假期间日固定工资。
4.客户不良评价反映到公司每次扣发办理人员工资100元,客户反映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该员工不得再办理该客户业务。
5.出现业务差错(包括记账凭证摘要不规范)、办理人员每项次扣工资100元;对考核发现的问题7日内未整改、后期又出现同样问题的每项次扣工资200元。
6.履职不到位(包括纳税申报超期),每发现一项次扣工资100元。
7.自业务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回服务费的,从经办人第3个月工资中扣回。
8.所办理业务和事项或因工作失职(按有关规定应办未事项),造成公司(包括客户)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由办理人员全额赔偿,包括相关部门处罚款等。
9.独立完成业务员工年度累计出现业务差错3项次,调整为被审核员工。
10.被审核员工经3个月审核任不能独立完成业务的,转为实习生或视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 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因失职及营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除公司予以开除外,员工还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如对公司《综合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及《业务规范》存在异议,请勿申请到本公司就职。
第二条 本《综合管理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宜昌拓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综合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实际情况进行修定,修定后自修定之日起执行。
宜昌拓智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修定日期:2020年4月1日